违法行使权利,后果自己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近日,塔城市法院审结1起涉及6人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等6人于2011年间受被告赵某某雇佣,为和丰县某公司承建的塔城市某水利工程修建蓄水池,因被告赵某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原告刘某某称自己已向其余5人代为支付,故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赵某某支付劳动报酬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某等6人受被告赵某某雇佣提供劳务,进行劳务活动,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赵某某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但该劳动报酬是原告刘某某等6人共同提供劳务所应取得的。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因原告刘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其他5人形成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其可以代理其他5人共同诉讼,但依法不能以其个人名义代表提起诉讼。经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释法晰理,原告刘某某当庭撤回了起诉。
(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