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因失踪被“宣告死亡” 雇主是否该赔?
各位法学界老师、法律工作者:
我叫田孝胜,今年52岁,四川绵阳市游仙区人。
我向大家讲诉一件我自己涉及的案子,最终审判结果却与我在“湖北法院网”、“十堰法院网”以及“华西都市报”网站上看到的同类案件,其判决结果截然相反!为什么绵阳法院与湖北、成都的法院会出现对基本事实一致而作出不一样的判决?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2003年我刚接手绵阳涪城区“天池足浴休闲庄”,前期打混凝土地坪时,请我侄儿田维春(田孝发、李金华之子)晚上带工人吃饭。田维春喝酒后被工人送回“天池足浴休闲庄”里的房间居住,但不知何时他离开所居住的房间后离奇失踪(其居住房间门窗完好无损,公安机关勘察也无任何犯罪迹象)。其后,田维春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了田维春失踪和死亡,并向我提起田维春死亡赔偿诉讼。
该案经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1)涪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我承担田维春的死亡赔偿金278380元的50%即139190元。我不服该判决依法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綿民终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我申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被该院以(2012)川民申字第169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
二、相似案件判决相反
类似因失踪宣告死亡然后要求雇主赔偿的案件,四川、湖北都发生过,但当地法院都没有判决雇主或公司承担责任,唯独绵阳的法院却判我承担责任,而且我向四川省高院申诉还被驳回了。
为什么我国的法律适用差别这么大呢?而且就在四川省辖区内法院也会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这让我们老百姓如何知法守法?
请各位法学界老师、法律工作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评评理吧!
跪谢各位老师!
田孝胜
2012年12月16日
附:
一、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和绵阳市法院的判决书。
二、湖北法院网、十堰法院网、华西都市报网登载的文章。
1、湖北法院网有关报道
本文网站http://hubeig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1401
2、十堰法院网有关报道
本文网站http://hbsyzy.hbfy.gov.cn/DocManage/ViewDoc?docId=74659121-aac8-11e1-8040-4c1fcc467667
3、华西都市报有关报道
本文网址http://www.wccdaily.com.cn/epaper/hxdsb/html/2008-09/25/content_512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