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应好聚好散各自走 丈夫独享财产法不允
作者 鲁甸县法院 邵鑫
原告贾某与被告陈某于2008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7月份遂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平淡,也未生育有子女。一年后,双方就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本和谐的家庭变得鸡犬不宁,吵架之后双方就进入拉锯的冷战,谁也不肯先低头认错,开始时双方为了维持这段婚姻,还是愿意彼此忍让,可时间一长根本上的性格不合就使双方都疲于应付。终于,经过双方慎重的考量,2012年4月份,贾某与陈某决定结束这段让两个人都不幸福的婚姻,但原被告双方却在财产分割上存在分歧。其中两人对贾某以自己工资投资并放在父母处的股票所得有不同意见. 原告贾某在婚后用自己的工资投资股票,总获利4万元,但是股票交易所得都是交由原告父母保管,原告就辩称这是自己投资所得且不在自己名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这笔钱虽不在夫妻名下,但是属于婚后贾某以工资投资所得,且没有说明给与父母的,后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二、原告投资股票所得四万元由原被告双方均等分割。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所以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贾某的股票投资所得应当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